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
2.对上半年制造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3 万元。单户企业不重复奖励。(宣政办秘〔2022〕17号,市发改委等负责)
3.对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宣政办秘〔2022〕17号,市发改委等负责)
4.对上半年新增技术改造投资达2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单户企业不重复奖励。(宣政办秘〔2022〕17号,市经信局等负责)
5.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皖财综 〔2022〕299号,市税务局负责)
6.对在库限上商贸单位上半年零售额同比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在库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加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对传统实体零售企业通过线上销售额同比增加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单户企业不重复奖励。(宣政办秘〔2022〕17号,市商务局等负责)
7.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时间最长从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补缴时间不超过2022年7月31日。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需在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市税务局负责)
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2019〕98号,市税务局负责)
1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3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2022年12月15日前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缓解企业财政压力。缓缴政策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医疗保障待遇,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宣医保秘〔2022〕8号,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
11.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执行降低部分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政策,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含)以下的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其中: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年税额标准为整备质量每吨16元;挂车年税额标准为整备质量每吨8元;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年税额标准为整备质量每吨16元;摩托车年税额标准每辆36元;1.0(含)以下的乘用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年税额标准为每辆60元。(皖财税法〔2021〕1089号,市税务局负责)
12.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返还比例提高到90%。(皖政办明电〔2022〕6号,市人社局负责)
13.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2月、3月、4月房租,减半收取5月、6月房租。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宣政办秘〔2022〕17号,市财政局负责)
14.统筹做好道路货运疫情防控和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保障符合通行条件的车辆通行顺畅。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优化检测方式和流程,保障医疗防控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鲜活农产品、能源物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业、种子等)、邮政快递等运输车辆快速便捷通行。同时,完善车辆闭环管理服务,加强对车辆驾乘人员的服务保障。(宣政办秘〔2022〕17号,市交通局负责)
15.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市税务局负责)
16.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市税务局负责)
17.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市税务局负责)
18.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市税务局负责)
1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皖财税法〔2022〕241号,市税务局负责)
20.进一步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实施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接续转换工作。实现上半年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不低于20亿元。(宣政办秘〔2022〕17号,市人民银行负责)
21.各银行机构要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银保监办发〔2022〕40号,宣城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22.帮扶重点群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对货车司机群体的关怀和帮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便捷有效的综合金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货车司机偿还汽车贷款暂时存在困难的,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均应视情合理给予延期、展期或续贷安排。灵活调整货车司机个人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帮助其渡过难关。(银保监办发〔2022〕40号,宣城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23.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宣政办秘〔2022〕17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24.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市税务局负责)
25.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市税务局负责)
26.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央视宣传系列活动,市财政按30%给予宣传推广费用补助。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全面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宣发〔2021〕9号,市经信局负责)
27.每年遴选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10家、示范企业20家,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和10万元。(宣政办秘〔2021〕53号,市经信局负责)
28.对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市级财政给予奖补2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市级财政给予奖补50万元;对外地上市企业将上市主体注册地与纳税地迁至我市的,经认定后参照奖励。(宣政办〔2021〕20号,市金融监管局负责)
29.支持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挂牌股改。经规范性股改后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已在省股交中心科技创新板、农业板、文旅板、中医药板、专精特新板及其他基础板块挂牌的,经股改后转板的,市财政一次性再奖励10万元。(宣政办〔2021〕20号,市金融监管局负责)
30.鼓励投放纯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宿行业“白名单”内市场主体,给予50万元以内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贷款利率按照LPR利率上浮不超过50个BP执行。(宣金〔2022〕18号,市金融监管局、市文旅局、市人民银行负责)
31.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对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三农”担保业务,鼓励受益财政按1%担保费率水平对承保机构减收的担保费予以补足。(宣政办秘〔2022〕17号,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32.政府融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白名单”企业担保额度,可将企业经评估的库存产品作为担保物,增加无抵押质押担保贷款业务量,可将融资担保费率降到0.5%。(宣政办秘〔2022〕26号,市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33.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担保风险代偿机制,落实中央财政担保降费奖补政策,积极争取省再担保机构资本金和担保风险代偿补助,持续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宣发〔2022〕9号,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34.对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名单内市场主体,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简化手续,降低担保费率至0.5%,由民宿行业所在地受益财政按1%费率水平对承保机构减收的部分予以补足,同时合作银行利率按照LPR 利率上浮不超过50 个BP 执行。鼓励民宿行业发展较好、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专项风险补偿资金,由属地财政、文旅部门共同管理。重点对融资担保贷款的代偿部分,由民宿行业所在地受益财政按不低于担保机构实际承担风险的50%予以补助。(宣金〔2022〕18号,市金融监管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