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业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城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精神,突出招大引强工作导向,结合我市招商工作实际,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政策所指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美元(外资项目)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增资扩产3亿元以上,符合宣城市主导产业规划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美元(外资项目)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2.轻资产化的省级科创团队、高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优质上市公司(市值100亿以上或上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5亿元以上)直接投资项目,可以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额限制。
3.符合“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发展导向,人工智能、3D打印、数字技术、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平台经济、网络经济、知识经济、数字经济等类别,且承诺正式运营后年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
二、优惠政策
4.用地支持。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土地优先供给。重大制造业类项目运营前五年内(不含建设期,建设期在投资合同中另行约定),累计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亩,即可享受2万元/亩的奖励,累计亩均税收每增加5万元/亩,奖励增加1万元/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投资方实际购地成本。
5.厂房代建。对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含土地款、厂房建设、设备购置费用)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规划的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并有定型产品、稳定市场、上年企业工业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各开发园区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协商代建厂房,厂房建成后前两年供企业免费适用;两年后,企业可优先选择继续租赁或按照市场评估价参与竞买,超过建设成本部分全额奖励给项目方。
6.财政奖补。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可用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其个人。
7.融资贴息。各开发园区可设立设备租赁公司,支持企业租赁设备或采购先进制造设备。企业采购设备时,租赁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额最大可达到设备金额的50%;也可依据企业要求,对企业设备采购金额的40%,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两年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8.设备购置补助。对投资规模符合条件且经过相关部门备案的工业项目,按照项目新购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补助。对工业企业实施强基技术改造的,对当年引进国内外领先设备的,对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补助。
9.科创团队扶持。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科创团队申报省、市、园区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债券投入、股权投资等方式,按照类别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资金扶持。
10.用工补贴。积极配合企业做好招工,项目投产后,按照企业每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1.5%对企业予以用工补贴,单个项目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的生活补贴。用工补贴和生活补贴发放年限最高为3年。
11.上市奖励。对在国内A股、香港联交所H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备案、证监会受理阶段,分别奖励100万元、7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50万元。
12.生产要素补给。项目自成为规上工业企业之日起,3年内,用水、用电、用气分别给予0.2元/吨、0.1元/千瓦时和0.2元/立方米的补贴,单个项目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3.涉企收费减免。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内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协助办理,并从低收取费用。
14.政府基金参股。在产业引导基金中下设招商引资子基金,专门用于参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对汽车及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食品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类项目,可根据投资规模、产业层次、预期税收贡献等情况确定投资比例,原则上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具体项目扶持额度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定。
15.实行“一事一议”。固定资产投资9000万美元或8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正式投产后亩均税收达3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正式运营后年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的“四新”经济类项目。对以上三类项目,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可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一企一策”政策扶持。
三、服务保障
16.全面以“四最”为目标,改善营商环境,持续减少审批事项,加强为企服务,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受理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17.建立市本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预审会制度,对拟签约项目进行联合审批;市本级重大招商项目一经签约,由一名市领导领衔,协调落实项目推进中的帮办服务工作,各园区、职能审批部门明确专人作为帮办服务责任人,确保项目建设进度。
18.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开发园区应积极协助企业办理上市、融资、招工、人才引进等事宜,帮助企业做好员工子女上学、医疗服务、职称评定等工作,协助企业与高校建立联系,推动产学研合作。
19.本政策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财政部门要会同招商、项目落户地等单位加强对扶持项目和资金的审核,经同级政府审批后,在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等节点及时兑现奖补资金(具体在投资合同中约定)。
20.努力营造全社会重商、亲商、爱商良好环境。对重点招商项目的招商引荐人奖励,依据已出台的《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由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招商部门共同审核确认,经同级政府审批后,兑现奖励。
四、附则
21.本政策未涉及的事项,按已有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出台有关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涉及的各类奖补资金在市本级层面不重复享受。
22.市本级(包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统一执行本政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3.未在本政策中明确的具体事项,由签约主体与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予以明确和约定。
24.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