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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汇编】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2 10:30 信息来源:宣城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以资本牵手项目,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政策所指投资(基金)类企业,指以公开或者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的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基金及管理机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二)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地办公场所均在宣城市,在清算前不迁出本市投资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之日起经营期限不低于10

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天使投资基金不受资金规模限制。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不包括本市及下辖县(市、区)等各级财政性资金控股主导的基金。

属地地方金融监管局登记相关材料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存档

二、扶持政策

)落户奖补。

1.基金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后实现第一笔收益起五年内结合企业当年对本地财政贡献,每年按不超过其所管理基金实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2‰的金额,给予一定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基金管理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三年拨付;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装修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房屋实际租金、物业费(不超过市场价)的5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60万元。

(二)投资奖励。

1.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宣城市境内非上市企业满2年,且投资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同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多只基金的,合并计算),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基金所投资宣城企业五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税收贡献奖励。基金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之日起前五年,按照其在本市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100%给予奖励;对在宣城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100%给予奖励,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退出奖励。在我市解禁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且在本市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投资(基金)类企业股东,按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五)招引项目奖励。基金及管理机构招引市外企业落户我市,参照招商引荐人管理办法,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六)人才保障。基金及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次人才,参照《宣城市“宛陵聚才行动”若干政策》(宣 201841号),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推荐配偶就业、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入学、医疗服务绿色通道等政策。

(七)业务支持。市、县(市区)、园区统筹国有资本发展产业基金,鼓励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市场化产业基金,支持基金拓展在宣投资范围

三、奖励资金

政策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财政扶持等,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项目受益财政负担。其中,落户奖补、税收贡献奖励、退出奖励、人才保障等涉及的奖励、补贴资金由基金注册所在市、县(市、区)、园区负担;投资奖励、招引项目奖励涉及的奖励资金由本市内被投资企业、引进项目落户所在市、县(市、区)、园区负担。

四、附则

(一)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条件等以各县(市、区)、园区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二)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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