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投资促进局信息公开答复工作由办公室总负责。
第二条 办公室严格执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工作要求。
第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人员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办公室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办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本办工作人员若有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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