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不良行为修复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易监管部门”)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对投标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披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标人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可向交易监管部门申请不良行为信息修复,按照“谁披露、谁修复”的原则,由作出不良行为认定并披露的交易监管部门负责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工作。
第四条 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后,披露期可相应缩短,其中:披露时间为3个月的,修复后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披露时间大于3个月的,修复后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原披露期的一半。
第五条 可申请不良行为信息修复的情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积极配合交易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主动纠正不良行为;
(二)达到最短披露期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申请不良行为信息修复:
(一)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追溯24个月内)被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披露二次(含)以上的;
(二)投标人在不良行为披露期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且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累计记分达到10分的,该披露期内的不良行为不予修复;
(三)属于我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四)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七条 修复程序:
(一)投标人应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交易监管部门递交不良行为信息修复申请表(详见附件1)、不良行为信息修复承诺书(详见附件2)、记分所在地交易监管部门出具的整改完成意见等材料;
(二)修复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不良行为认定的交易监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并将相关材料上传监管系统。
第八条 修复信息管理:
(一)披露期满后,由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披露的交易监管部门及时对修复后的不良行为信息转为后台管理;
(二)由县(市区)交易监管部门作出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在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工作中,存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