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考核,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对各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四)市长热线办理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六)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在考核基础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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